丁某持有某股份制企业股票1000股(每股面值人民币3元),该企业1997年度分配方案为每10股用盈余公积金派发3股,用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。分配方案落实后,丁某的股本由1000股增至1800股,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?
股份制企业分配个人股息、红利的方式有多种,国家税务总局(国税发[1997〗198号)文件规定: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,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,个人因此新增的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;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的,属于股息、红利性质的分配,个人因此新增的红股数额,要按股息、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,按股票票面价值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股息红利所得是以每次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,不减除费用,适用20%的比例税率。因此,丁某新增的800股中,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的500股,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;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300股,要视为股息红利所得,按股票面值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3元×300股×20%=180(元)